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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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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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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借贷纠纷一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辽0302民初3045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302民初3045号

原告:辽宁隆卓百图公共关系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706栋31-32层276号。

法定代表人:杨皓,董事长。

原告:辽宁恒跃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706栋31-32层2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晨,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博格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樊智君。

被告:鞍山万峰上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钢锋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杰。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家,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辽宁隆卓百图公共关系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卓百图公司”)、辽宁恒跃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跃联公司”)与被告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置业公司”)、鞍山万峰上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家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第二次庭审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偿还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借款本金573万元及截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196.777万元(73万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140万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80万元从2019年1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0万元从2019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80万元从2019年2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与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2月1日向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提供人民币借款573万元,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上述借款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二分的利率标准计算,同时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鞍山上海城1679.71平方米住宅,作为归还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借款和利息的还款保证。现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借款573万元,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

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第二次庭审未到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9日,上海城置业公司(甲方)与隆卓百图公司、恒跃联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第一条:乙方在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日起,已向甲方提供人民币借款573万元。第二条:现双方约定,甲方在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乙方上述借款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二分的利率标准计算。第三条:双方约定,甲方将其所持有的鞍山上海城1679.71平方米住宅,作为归还乙方借款和利息的还款保证。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按照每平米3400元的价格办理上述1979.71平方米住宅的网签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归还的上述借款及其利息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上述房源的网签备案撤销手续,恢复到可销售状态。第四条:本协议期间,上述房源仍由甲方对外销售。其中任一一套房源与第三方达成签约意向,甲乙双方即就该套房源办理撤销网签手续,与第三方重新办理网签。第三方客户购房款到账后三天内,甲方将已收该套房源的实际房款支付给乙方,直至甲方付清乙方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在2019年7月31日前用上述房源的销售款归还本息的,由于是分期到账,乙方同意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方式计算已还本金和利息。第五条:如果到2019年7月31日甲方尚未付清乙方借款本金和利息,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甲方一处,上海城置业公司盖章,乙方一处,隆卓百图公司盖章,乙方二处,恒跃联公司盖章。

另查,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向上海城置业公司、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转账73万、140万元、80万元、200万元、80万元,共计573万元。截止目前,尚未归还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上海城置业公司向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借款573万元,且未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要求上海城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73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要求上海城置业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利息(73万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140万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80万元从2019年1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0万元从2019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80万元从2019年2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按照月息二分的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隆卓百图公司和恒跃联公司要求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借款协议上没有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盖章确认,隆卓百图公司、恒跃联公司仅以将部分借款转账至上海城商业管理公司为由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辽宁隆卓百图公共关系策划有限公司、辽宁恒跃联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3万元及利息(73万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140万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80万元从2019年1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0万元从2019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80万元从2019年2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辽宁隆卓百图公共关系策划有限公司、辽宁恒跃联商贸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85元,保全费13600元,由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 欧

人民陪审员 康 金

人民陪审员 赫荣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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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郭继伟律师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2000年执业,2004年起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的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案件、买卖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等诉讼案件。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商业项目,通过合同审查防范企业商业风险。具有20多年执业经验,以专业、诚信、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先后服务于:鞍山电视台、鞍山电台、鞍山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天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鞍山科德轧辊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鞍山中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诚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鞍山宏远置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鞍山天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鞍山兴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兴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兴业制袋有限公司、辽宁弘业永盛包装有限公司、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御龙湖置业有限公司、鞍山御汤泉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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