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合同解除抵押权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辽0304民初1981号
案 由: 典当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304民初1981号
原告:任有铭,男,X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道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顾荣增。
原告任有铭诉被告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有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有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任宝昌名下,位于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产籍号为3-16-210-503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鞍房字××号房屋的抵押,并判令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任有铭办理解除该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2、案件受理费由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任有铭父亲任宝昌于1997年1月24日与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典当协议》一份,将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3室住宅一户(房屋所有权证S006696号)典当给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金额为100000元整,典当期限一个月,月典当手续为典当总额的4%,即人民币4000元整。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对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任宝昌于1997年1月24日支付了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4000元典当手续费,并于1997年2月24日还清了100000元典当款。该典当协议任宝昌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典当合同解除,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履行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的义务。2020年8月12日任宝昌去世,鞍山市公证处下发(2020)辽鞍市证民字第24275号公证书,确定本案争议的房屋由任有铭继承。任有铭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的抵押尚未解除,故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任有铭的诉讼请求。
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任有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典当协议》一份、房屋抵押通知单一份、收款收据两份、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一份、(2020)辽鞍市证民字第24275号公证书一份、工商档案查询件一组、(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任有铭父亲任宝昌于1997年1月24日与鞍山典当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典当协议》一份,将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3室住宅一户(房屋所有权证S006696号)典当给鞍山典当拍卖有限公司。典当金额为100000元整,典当期限一个月,即1997年1月24日至1997年2月23日止。典当手续费为典当总额的4%,即人民币4000元整,在取得当款时向鞍山典当拍卖有限公司一次性交齐。协议签订后该房屋于1997年1月24日在鞍山市房地产市场抵押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任宝昌于1997年1月24日支付了鞍山典当拍卖有限公司4000元典当手续费,并于1997年2月24日还清了100000元典当款。
又查鞍房字第××号号(产籍号3-16-210-503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任宝昌名下。任宝昌于2020年8月12日去世。任有铭继承涉案房屋办理了公证手续。
再查,鞍山典当拍卖有限公司于1994年6月20日注册成立,1999年4月更名为鞍山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2002年3月鞍山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更名为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任宝昌与鞍山典当拍卖有限公司之间的《典当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任宝昌按照协议约定于1997年1月24日支付了鞍山典当拍卖有限公司4000元典当手续费,并于1997年2月24日还清了100000元典当款,鞍山典当拍卖有限公司应当解除对抵押物的抵押,鞍山典当拍卖有限公司于1994年6月20日注册成立,1999年4月更名为鞍山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2002年3月鞍山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更名为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任有铭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案涉房屋,故任有铭请求判令解除任宝昌名下,位于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产籍号为3-16-210-5031),房屋所有权证号鞍房字××号号房屋的抵押,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任有铭办理解除该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任宝昌名下,位于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产籍号为3-16-210-5031),房屋所有权证号鞍房字××号号房屋的抵押,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任有铭办理解除该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鞍山宏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 冰
人民陪审员 周 晓
人民陪审员 林乐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付 名
书记员 刘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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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PROFILE
律师简介
郭继伟律师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2000年执业,2004年起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的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案件、买卖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等诉讼案件。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商业项目,通过合同审查防范企业商业风险。具有20多年执业经验,以专业、诚信、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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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