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侵犯“黑龙茶”商标维权一案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辽07民初49号
案 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7月12日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7民初49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桥,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1号兴隆大家庭9楼。
经营者:郑艳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陈建桥,被告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及755351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自公司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林合广申请注册了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0类:冰茶;7553508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询价等,林合广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其使用的英文字母标识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会,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辩称,1.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对“御烹堂黑龙茶”商标有合法使用权。答辩人所使用的商标叫“御烹堂黑龙茶”,该商标使用权经北京志和创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授权所得。被答辩人的商标并非服务商标,商标形式采用图标,不是文字注册。2.被答辩人提供的其注册商标三份知名度证据不仅无原件核对,而且未说明颁证主体存在及其可验证真实性的佐证信息,被答辩人及涉案商标在北方地区没有知名度,答辩人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并不知晓其存在,也没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3.“御烹堂黑龙茶”商标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其显著识别部分具有明显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4.“黑龙茶”是乌龙茶的闽南语别称,主要是为了说明商品的原料,属于通用名称。5.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在商标使用和门头设计上完全不一样,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6.本案缺少诉讼主体,答辩人使用的商标叫“御烹堂黑龙茶”,假如侵权也应该由该公司承担。7.被答辩人提供的两段视频和店面的相片均不是法定机关取证,联合信任戳时间服务中心、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公证机关,不是律师事务所,更不是公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取证的主体资格,其取得证据没有法律效力。综上,被答辩人所有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2018)深证字第49743号公证书;
证据2.(2018)深证字第49745号公证书;
证据3.(2018)深证字第120928号公证书。
证据1-3证明林合广申请注册了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0类:冰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第75535508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询价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广师傅公司经林合广教授授权享有上述三个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且处于许可有效期内。
证据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证明原告从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林合广教授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上述所列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第二组证据:
证据5.被告经营的“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实景相片一组;
证据6.时间戳证书3份及光盘一张;
证据7.微信支付凭证一份;
证据8.被告工商信息一份。
证明被告于2017年10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提供小吃服务。被告在其店铺门店招牌及店内装潢上使用“黑龙茶”字样,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英文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从事冷热饮品制售,其销售的奶茶饮品与涉案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商品使用范围构成类似,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第三组证据:
证据9.商标授权合同书、(2019)鄂民信证字第71号公证书。
证明黑龙茶商标授权使用费为30000元/3年,平均每年10000元,被告从2017年10月开始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至今将近4年,逃避商标授权使用费40000元。
证据10.近年来广师傅黑龙茶荣获相关荣誉打印件1份。
证明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自公司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对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5、7、8没有意见,证据6不是由合法机关取得,北京联合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调取证据的主体资格,光盘没有见到原始载体;对第三组证据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三份荣誉证书均不能证明颁奖主体以及其他所印证的真实性的佐证信息,该商标没有知名度。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6可信时间戳认证符合证据形式要求,能够证明被告店面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0的荣誉证书因系打印件,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餐饮服务协议书》和《御烹堂设备配置单》。
证明2017年7月30日郑艳红与北京志和创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餐饮名称为“御烹堂黑龙茶”,以及所配备的设备清单情况。
证据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的“御烹堂黑龙茶”商标注册信息,注册号为24088325,第43类,申请日期2017年5月11日,初审日期是2018年2月6日,核准注册日期是2018年5月7日,申请人是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证据3.店面的实体店照片两张,一张是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实体照片一张,另一张是原告店面的统一装修实际图。证明原告的店面和被告的店面没有相似处,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
证据4.黑龙茶特约专营店招牌,是北京志和创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给被告的。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该份协议书,是允许被告使用“御烹堂”的字样,但被告在实际经营中并没有使用该字样,而使用与原告商标相类似的字样;对证据2注册商标已经在商标网查询到了,但是商标的权利人与被告提供的授权许可协议上的许可人并非是同一人,而且被告在实际使用中也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而且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与被告的经营范围是不相符的,该商标并没有在饮品、饮料范围内进行核定;对证据3被告提供的自己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我方的店铺照片真实性有异议,而且本案的侵权只能和注册商标的图片进行比对,不能和店面的装修进行比对;对证据4授权单位的名称与授权协议单位的名称不一致,作为被告应该知道该授权是侵犯第三人权利,所以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3中原告店面照片不能证明是原告实际经营的店面情况,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4的授权单位与被告提交的授权协议书中的授权单位不一致,不能证明被告使用案涉标识经过合法授权,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月7日,林合广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55350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复印;会计;寻找赞助,有效期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
2011年9月28日,林合广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2011年12月14日,林合广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有效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2015年1月1日,林合广作为商标使用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准注册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553509号、第7553508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被许可方有权采取发函、诉讼等任何法律救济方式,被许可方有权就侵权行为进行索赔,维权的费用成本均由被许可方承担,维权的任何收益也均归被许可方所有。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许可期限从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020年12月13日,原告经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认证对被告店面进行录像证据保全,通过录像及照片显示,被告经营的店面招牌及店内装饰上多处有“黑龍茶”字样及字母“OOLONGTEA”,原告在该店消费12元,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付款单显示付款给黑龙茶。
2018年6月15日,原告与案外人陈永术签订黑龙茶商标许可授权使用合同书,授权陈永术将“黑龙茶”注册商标以非排他及非独占的方式使用开办营业项目,地址为莆田市黄石镇南洋东大道71号,经营面积40平方米,许可期限三年,品牌授权金3万元。
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于2017年10月20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艳红,经营范围:提供小吃服务。2017年7月30日,北京志和创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郑艳红(乙方)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餐饮项目名称为“御烹堂黑龙茶”,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御烹堂”名称,并立即拆除乙方原有带“御烹堂”字样等一切含有甲方名称的装饰用具等。
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显示,第24088325号“御烹堂黑龙茶”文字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核准注册时间2018年5月7日,核定商品第43类:住所代理;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茶馆。
被告提交一个黑龙茶特约专营店招牌,招牌上签章处有“永誉海洋(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专用章”,下方有永誉海洋(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此文件不属于有效法律文件,本机构有权收回此证书)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原告享有案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林合广经核准注册了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图文组合商标,三个注册商标的图文组合完全一致,核准使用范围不同,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案涉注册商标的注册权人林合广作为商标使用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故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案涉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范围包含了果汁、冰茶等饮品,与被告的饮品店服务属于同一类别。案涉注册商标为黑龍茶汉字、OOLONGTEA字母和头像组合商标,其中“黑龍茶”三个汉字占整个商标分布的比例较大,对外形成的呼叫功能亦通过该部分汉字实现,故“黑龍茶”三个汉字应是案涉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同时与“OOLONGTEA”字母组合又成为案涉商标区别与其他商标的显著特点。原告提供可信时间戳认证对被告经营的店铺录像及所附的照片显示,被告在其店铺招牌、店内装饰等处均突出使用了“黑龍茶”和“OOLONGTEA”标识,字形和呼叫发音与案涉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完全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被告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联系。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提出了使用案涉的标识经过了合法的授权,并提供了《餐饮服务协议书》和《御烹堂设备配置单》、“御烹堂黑龙茶”商标注册信息、店面对比照片、黑龙茶特约专营店招牌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餐饮服务协议书》和《御烹堂设备配置单》的授权方为北京志和创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项目名称为“御烹堂黑龙茶”,授权的期限是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根据授权的内容可知被告经过授权合法使用的为“御烹堂黑龙茶”,而非“黑龍茶”和“OOLONGTEA”标识,且授权至2018年7月29日已经期满;2.“御烹堂黑龙茶”商标注册信息显示注册权利人是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提交的授权方北京志和创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关,且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是2018年5月7日,晚于被告主张2017年7月30日的授权时间;3.店面对比照片无法证明照片来源于原告经营或授权经营的实体店面,且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对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应是将被告经营的店铺使用的标识与案涉的注册商标进行对比,二者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从而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4.黑龙茶特约专营店招牌显示的授权单位是永誉海洋(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提交的授权协议书中的授权单位不一致。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使用案涉的“黑龍茶”和“OOLONGTEA”标识并无合法的授权,故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
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主张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赔偿数额由本院酌定。原告提交的商标许可授权使用合同书显示授权使用费用为三年30000元,平均每年10000元,该授权使用的区域与本案被告所在区域虽不同,但可作为本院酌定赔偿数额时的参考。同时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时间、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的情节、性质、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双塔区黑龙茶饮品店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梅
审判员 姜 岩
审判员 王争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薇
书记员 姚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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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PROFILE
律师简介
郭继伟律师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2000年执业,2004年起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的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案件、买卖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等诉讼案件。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商业项目,通过合同审查防范企业商业风险。具有20多年执业经验,以专业、诚信、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先后服务于:鞍山电视台、鞍山电台、鞍山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天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鞍山科德轧辊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鞍山中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诚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鞍山宏远置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鞍山天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鞍山兴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兴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兴业制袋有限公司、辽宁弘业永盛包装有限公司、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御龙湖置业有限公司、鞍山御汤泉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