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诉金额:78084619.38元
关键词:工程未结算,工程未验收,工程未完工,涉嫌犯罪中止审理,工程造价司法评估,发包人给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辽宁东建公司:
辽宁东建公司承建“金银花广场”“鞍山塔项目”,因工程发包人未付工程款而停工。该工程未结算、未验收、未与建设单位汤宝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经申请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总额为143084619.38元,汤宝公司已付工程款6500万元。差额78084619.38元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千山区政府辩称:
千山区政府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鞍山汤宝公司辩称:
鞍山汤宝公司与东建公司无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东建公司与金赛银公司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关系,金赛银公司因涉嫌犯罪,本案应中止审理。
法院认为:
鞍山汤宝公司在开工报告及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节点验收会议记要等证据中,鞍山汤宝公司在建设单位处盖章,并与东建公司签订过欠款协议。法院认定鞍山汤宝公司与东建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判令汤宝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对于汤宝公司辩称涉嫌犯罪应中止审理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规定,驳回汤宝公司的抗辩。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LAWYER PROFILE
律师简介
郭继伟律师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2000年执业,2004年起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的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案件、买卖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等诉讼案件。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商业项目,通过合同审查防范企业商业风险。具有20多年执业经验,以专业、诚信、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先后服务于:鞍山电视台、鞍山电台、鞍山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天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鞍山科德轧辊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鞍山中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诚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鞍山宏远置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鞍山天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鞍山兴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兴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兴业制袋有限公司、辽宁弘业永盛包装有限公司、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御龙湖置业有限公司、鞍山御汤泉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劳资纠纷